财务资料
周年报告及账目的提供 (31.37)
31.37
任何上市债务证券的所有权文件如属不记名形式,则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在本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可在香港免费索取发行人账目、核数师报告及董事会报告的时间及地点。如另外一间公司就债务证券提供担保,或如债务证券可转换、交换另一间公司的证券或附有认购另一间公司证券的权利,则须提供该公司的账目及有关的核数师报告及董事会报告,而公告上亦须说明索取此系文件的详情。分派周年报告及账目 (31.38-31.39)
31.38
(1) 如发行人在香港注册成立,须将有关文件寄予;
(a) 其上市债务证券的信托人或财务代理;及
(b) 其上市债务证券(非不记名债务证券)的每名持有人,
有关文件包括(i)年度报告(包括周年账目);如发行人制备《公司条例》第379(2)条所指的综合财务报表,则包括该综合财务报表;或(ii)财务摘要报告。上述文件须于发行人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寄付。在符合《公司条例》第437至446条以及《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所载相关条文的规定的前提下,或(如属海外发行人)在符合不比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要符合上述条文更为宽松的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向股东及其上市证券持有人送交财务摘要报告,以代替年度报告及账目。发行人如其股本证券并非上市证券,则不得派送财务摘要报告以代替年度报告。
(2) 《GEM上市规则》第31.38(1)条并无规定发行人须将该段所述的任何文件寄予:
(a) 发行人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
(b) 其任何上市债务证券超过一名的联名持有人。
附注: 1 董事会报告,核数师报告、周年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须以英文编写及随附中文译本,或以中文编写及随附英文译本。
2 《公司条例》第429及431条规定,香港发行人的董事须于会计年度或年度财务报表有关的会计参考期间结束后六个月内,于股东周年大会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3 如公司拖延刊发董事会报告及账目,本交易所可决定暂停该等公司债务证券的买卖。或取销该类债务证券的上市地位。如上市发行人在香港以外地区拥有重大权益,则可申请将六个月的期限延长。然而,香港上市发行人须注意《公司条例》第431条,该条规定任何期限的延长均须得到原讼法庭的批准。
4 发行人于按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在香港的登记地址送交董事会报告及年度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的同时,须将董事会报告及年度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的中、英文版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参阅《GEM上市规则》第31.21条)。 31.39
(1) 如发行人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或成立,须将有关文件寄予:
(a) 其上市债务证券的信托人或财务代理;及
(b) 其上市债务证券(非不记名债务证券)的每一名持有人,
(2) 发行人所编制周年账目的结束日期,不得超过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前六个月。
(3) 《GEM上市规则》第31.39(1)条并无规定发行人须将该段所述的任何文件寄予:
(a) 发行人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
(b) 其任何上市债务证券超过一名的联名持有。
附注: 年度报告及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须以英文编写及随附中文译本,或以中文编写及随附英文译本。 会计标准 (31.40-31.41)
31.40
31.41
本交易所如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采用非属《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账目,本交易所通常将规定在周年账目内说明其所据标准与上述任何一种标准间的重大分别(如有)所产生的财政影响及经披露的任何重大分别摘要(如有)。年度报告及账目及核数师报告 (31.42-31.47)
31.42
年度账目须由声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审计;该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亦必须独立于发行人,且独立程度须等同《公司条例》对核数师所要求的水平及符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出的独立性规定所要求的程度,并须为:
(1) 已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且未被禁止获委任为公司核数师;或
(2) 为本交易所所接纳的会计师行,具有国际名誉并且是认可会计师机构的成员。 31.43
该帐目必须按照类似香港所规定的标准或根据《国际审计准则》或《中国审计准则》予以审计。31.44
周年账目须附有须由发行人提交的核数师报告,核数师报告须说明根据核数师的意见,账目是否如实公平显示:
(1) 发行人在财政年度结束时的财政状况(如属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及该财政年度内的损益及现金流量(如属发行人的损益账);及
(2) 集团的财政状况及损益,以及集团的现金流量(如有编制综合账目)。 31.45
核数师报告须说明编制周年账目所依据的法案、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以及制订所采用的核数标准的机关或团体。31.46
如无规定海外发行人编制可如实公正显示财政状况的账目,惟规定其账目须按相等的标准编制,则本交易所可容许发行人按该等标准编制账目,惟发行人须就此谘询本交易所。31.47
就经营银行业及保险业的公司编制的核数师报告,可以采用一种不同形式。该等核数师报告须清楚申明溢利在转拨往或转拨自未经披露的储备前是否已入账。附于董事会报告及周年账目的资料 (31.48-31.60)
31.48
31.49[已删除]
[已于2015年4月1日删除]31.50[已删除]
[已于2015年4月1日删除]31.51
说明:
(1) 每间附属公司的名称、其主要业务所在国家、其注册或成立国家及其(就有关公司法地区而言)登记的法律实体类别;及
(2) 每间附属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及债务证券的详情;及
(3) 每间附属公司的业务性质。
31.52
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该财政年度内所发行或授出的任何可转换证券、期权、权证或其他类似权利的类别及数目等详情,以及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因此而获得的代价。31.53
在该财政年度内,任何人士根据上市发行人或其他附属公司在任何时间发行或授出的可转换证券、期权、权证或其他类似权利而行使转换权或认购权的详情。31.54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赎回或购回或注销其可赎回债务证券的详情,以及在该等赎回或购入或注销行动后,尚未赎回的债务证券数额。任何该等声明必须区别凡由发行人购买的上市证券(及注销者),以及由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所购买者。31.55
如账目显示审核期间的业绩与上市发行人曾经发表的预测有重大差别,则应解释出现差别的原因。31.56
如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方式有任何重大偏离其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发行人应说明其原因。31.57
说明在财政年度结束时,集团须于下列期限内偿还的银行贷款及透支及其他借贷的总金额(如上市发行人为银行业务公司则除外):
(1) 即期或一年内;
(2) 一年后,但未超过两年的期间;
(3) 两年后,但未超过五年的期间;及
(4) 超过五年。 31.58[已删除]
[已于2015年4月1日删除]31.59[已删除]
[已于2015年4月1日删除]31.60
如有关周年账目未能如实公正显示上市发行人或集团的业务状况及损益及现金流量,则须提供更详尽及╱或附加的资料。
附注: 如发行人不知应提供何种较详尽及╱或附加的资料,应向本交易所寻求指引。 财务摘要报告 (31.61)
31.61
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摘要报告必须符合《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所载的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