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
一般事项 (31.19-31.19A)
31.19
除《GEM上市规则》所载的有关规定外,发行人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如公告或广告与新发行债务证券或进一步发行债务证券有关,或其内容可涉及或影响上市债务证券的买卖安排(包括暂停买卖),则须将公告或广告的草稿提交本交易所,待获审核后方可予以刊发;
(2) 如建议修订其公司章程大纲或细则或同等文件,而该等修订为可能会影响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的权利者,则须将文件初稿提交本交易所,待获审核后方可予以刊发;及
(3) 除非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并无进一步的意见,否则不得刊发任何该等文件。
附注: 1 须给予充份时间以待本交易所审核提交本交易所的文件。如有需要,须在发布或最后付印前再向本交易所提交文件。
2 所有经本交易所依据《GEM上市规则》第31.19(1)条审核的公布或广告必须在封面或页首刊载以《GEM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载格式作出显眼及清晰的免责声明。 31.19A
发行人谨授权本交易所,将其「申请」(定义见《法定规则》第2条)以及本交易所收到的公司披露材料(《法定规则》第7(1)及(2)条所指者),分别按《法定规则》第5(2)及7(3)条规定,送交证监会存档;发行人将有关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即被视为同意上述安排。除事先获本交易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本交易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发行人承诺会签署本交易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将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的方式,概由本交易所不时指定。资料的提交 (31.20)
31.20
在不影响《GEM上市规则》对有关文件的内容或责任的任何明确规定的原则下,依据《GEM上市规则》所需的任何公告或公司通讯在编制时须顾及以下一般原则:
(1) 文件内所载资料须按简单语言清楚表达;及
(2) 文件内所载资料须在各方面准确齐全而不得有误导或欺骗成分,为符合有关规定,发行人不得(其中包括):
(a) 略去属于不利因素的重大事实或没有给予恰当的显眼位置;
(b) 夸大其词地描述有利的机会;
(c) 在没有充分说明限制条件或加以解释的情况下提交预测;或
(d) 以误导手法描述风险因素。 登载通告文件及其他文件
31.21
发行人须登载:
(1) 下列文件的英文及中文版(如适用)各一份:
(a)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b) 寄予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登记地址在香港)的周年报告及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须于寄付的同时送交);及
(c) 发行人编制的中期报告(须于获发行人董事会批准后尽快送交);
(2) 会议通告及以广告形式致其债务证券持有人的通告各一份(须于刊发的同时送交);及
(3) 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各项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各一份(须于获通过后十五天内登载)。 致债务证券持有人的通告文件 (31.22)
31.22
(1) 如发行人向其某类上市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刊发通告文件,则除非该通告文件的内容对发行人其他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并无重大关系,否则,发行人须将通告文件或该文件的摘要送交该等其他债务证券(不记名债务证券除外)的持有人。
附注: 如发行人某类的上市债务证券属不记名证券,则只需按照《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在本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一项述及通函及载录可索取通函的一个或多个地址的公告。
(2) 发行人须确保提供一切所需的途径及资料,以使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可行使本身的权利。发行人尤须通知有权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以使彼等可行使本身的投票权(如属适用)。发行人并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在本交易所网站上刊登通告或通函,详列有关该等证券的利息的分配及派付、债务证券的新发行(包括该等债务证券的分配、认购、放弃、转换或交换等的安排)以及债务证券的还款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