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董事会会议后 (31.14)
31.14
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批准或代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批准下列事项后,发行人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及刊发公告:
(1) 决定暂不就上市债务证券派付利息;
(2) 建议改变资本结构;
附注: 一俟决定向董事会提交任何此等建议,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代表均不得买卖有关债务证券,直至公布有关建议或放弃有关建议为止。
(3) 债务证券的任何新发行,尤其是与此有关的任何担保或保证;
附注: 在进行市场推广或包销时,可延迟发出有关新发行债务证券的通知(参阅《GEM上市规则》第31.04条附注1)。 (4) 提取、注销或赎回上市债务证券;及
(5) 决定改变发行人或集团的业务的一般特点或性质。
附注: 在履行本规则所列明的责任时,应留意《GEM上市规则》第2.21及2.22条的规定,尤须特别注意本交易所就紧急资料传递而不时订定的规定。 更改 (31.15)
31.15
有关下列事项的决定作出后以及就提供其详情而言,发行人须即时通知本交易所及刊发公告:
(1) 建议更改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大纲或细则或同等文件而该等更改会影响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2) 董事会人事变动,并须在委任任何新董事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本交易所不时要求之方式)向本交易所提供《GEM上市规则》第5.13A(1)条规定的联络资料;
(3) 附于任何类别上市债务证券的权利的更改(包括某类债务证券附有的利率的任何更改),以及附于任何股份(上市债务证券可转换或交换的股份)的权利的更改;及
(4) 秘书、核数师或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的更改。 涉及另一间公司股本权利的资料 (31.16)
31.16
如果上市债务证券附有转换或交换或认购另一间公司股本的权利,又或获另一间公司担保,则发行人或其担保人必须确保于任何时间都能提供有关该另一间公司及有关随附于股份的该等转换、交换或认购权利的任何变动的充分资料。其中必须包括提供另一间公司的年报及账目,连同其半年或其他中期报告以及就该等上市债务证券进行实际估值时所需的任何其他资料。建议提取及暂停过户 (31.17)
31.17
发行人如拟进行提取以实行部份赎回,事前(如属记名债务证券,则在建议就提取而过户的日期前)须通知本交易所。在作出提取后,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尚未赎回的债券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