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续披露责任

    • 一般披露责任 (31.04)

      • 31.04

        除一般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的一切特定规定外,发行人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1)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2) 在不影响第31.05条的情况下,若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上市债务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谘询本交易所后,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

        注:  如发行人认为其上市债务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其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联络本交易所。
         
        (3)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4) 如证券属担保证券,担保人必须立即公布可能对其履行债务证券责任的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任何资料。
         
        (5)
        (a) 若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披露内幕消息,其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b) 发行人在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向证监会提交豁免披露申请时,须同时将副本抄送本交易所;当获悉证监会的决定时,亦须及时将证监会的决定抄送本交易所。
         
        (6) 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内幕消息公布前必须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消息绝对保密。
         
        (7) 发行人向外透露资料所采用的方式,不得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证券交易上处于占优的地位。发行人公布资料的方式,亦不得导致其证券在本交易所的买卖价格不能反映现有的资料。
         
        (8) 发行人及其董事必须致力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内幕消息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消息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9)
        (a) 如在发行人作出任何盈利预测期间:

        (i) 发生某些事件,而该等事件倘于编制盈利预测时知悉,会导致该项预测所根据的假设出现重大改变;或
         
        (ii) 如在发行人日常及一般业务以外的业务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并没如预期般在载有盈利预测的文件内披露,而此等盈利或亏损令该段期间的盈利大幅增加或减少,
         
        发行人必须及时公布有关事件及相关详情。在该公告中,发行人亦必须表明该等事件或活动对已作出的盈利预测可能产生的影响。
         
        (b) 发行人一旦获悉上述所产生或将会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很可能会令所得或将会获得的盈利大幅增加或减少后,即须公布《GEM上市规则》第31.04(9)(a)条所述的资料。
         
        附注:
        1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2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3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4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5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6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7 如发行人须通知其债务证券持有人或公众人士该等有关资料,则透过按《GEM上市规则》第31.03条公布资料即已履行有关责任。
         
        8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9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10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11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12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13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14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15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 对查询的回应 (31.05-31.05A)

      • 31.05

        如本交易所就发行人上市债务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任何其他问题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如下:

        (1) 向本交易所提供及应本交易所要求公布其所知悉任何与查询事宜有关的资料,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或
         
        (2) 若(及仅若)发行人董事经作出在相关情况下有关发行人的合理查询后,并没有知悉有任何与其上市债务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亦没有知悉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需公布的资料,而且亦无任何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以及若本交易所要求,其须发出公告作出声明(见下文附注1)。
         
        附注:
        1 《GEM上市规则》第31.05(2)条所指的公告形式如下:
         
          「本公告乃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要求作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已知悉〔最近本公司的〔债务证券〕价格及╱或成交量上升╱下跌〕或〔本公司现提述联交所查询的事宜。〕本公司经作出在相关情况下有关本公司的合理查询后,确认并没有知悉〔导致价格及╱或成交量波动的任何原因〕,或任何必须公布以避免本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的资料,又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本公告乃承本公司之命而作出;本公司董事会各董事愿就本公告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责任。」
         
        2 如内幕消息条文豁免披露某内幕消息,发行人毋须按《GEM上市规则》披露该内幕消息。
         
        3 本交易所保留以下权利:如发行人未能及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31.05(1)或31.05(2)条的规定发表公告,本交易所有权指令该发行人的证券短暂停牌。

      • 31.05A

        若出现下列情况致令未能及时发出公告,发行人及╱或已发行债务证券的担保人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但这样并不影响本交易所可指令发行人的上市债务证券短暂停牌、停牌及恢复交易之权力:

        (1) 发行人及╱或担保人握有根据第31.04(2)或(4)条必须披露的资料;或
         
        (2) 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合理地相信有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必须披露的内幕消息;或
         
        (3) 若出现情况致使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合理相信下述内幕消息的机密或已泄露或合理认为有关消息相当可能已泄露:

        (a) 涉及向证监会申请豁免的内幕消息;或
         
        (b) 属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条文第307D(2)条须披露内幕消息的责任的任何例外情况。
         
        注: 如内幕消息条文豁免披露某内幕消息,发行人及╱或担保人毋须按《GEM上市规则》披露该内幕消息。

    • 双重上市的披露责任 (31.06)

      • 31.06

        如果发行人的债务证券亦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则亦须将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发放的任何资料时,同一时间通知本交易所;此外,发行人须确保该项资料在向其他市场发放的同一时间作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