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超国家机构
序言
32.01
上市资格
32.02
第二十三章不适用于超国家机构。下列为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上市须先符合的基本条件:
(1) 每类寻求上市的证券的面值至少须为50,000,000港元,或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款额。进一步发行在各方面与某类已上市债务证券完全相同或将会完全相同的债务证券,则不受上述规限。在特殊情况下,如本交易所对该类债务证券的市场销售力感到满意,将会接纳一较低的最低面值。如属可认购或购买债务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须受适用于将可供认购或购买的指定债务证券的相同限制所规限;
(2) 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必须可以自由转让;及
(3) 增设及发行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所需的一切批准书必须均已正式发出。 申请程序及规定
32.03
上市文件
32.04
本交易所可规定刊载下列部份或全部附加资料:
(1) 超国家机构的组织及行政详情及所在地区:
(2) 超国家机构的业务概况:
(3) 财政
(a) 过去两年的收入与支出及该年度的预算案预测;
(b) 过去两年公开发行的债务证券。 32.05
超国家机构可略去附录D1C下列各段所规定的资料项目:
第2、4、9、11、18、23至31、34至45、47至53段及第54(3)及(4)段。
此外,本交易所或会允许省略其认为可予省略的资料。如超国家机构拟省略任何指定资料,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32.06
附录D1C规定的若干资料项目可能不适用。在此情况下,该等资料项目应加以适当修改,以便可提供同等的资料。32.07
上市规则第25.11条不适用于超国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