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证券发行计划

    • 30.33

      本节载有根据本交易所已批准的债务证券发行计划所发行证券的上市程序。

    • 30.34

      经本交易所批准的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在上市文件刊发之日起计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可据此在有效期内发行债务证券。

    • 30.35

      发行人每次根据计划发行时,必须在规定上市生效前一个营业日的下午2时前提交发行的定价补充文件。定价补充文件须经本交易所确认可以刊发,发行人方可刊发。

    • 30.36

      只要发行人完成下列条件,其根据有效计划发行的所有债务证券,本交易所均会批准上市:

      (a) 通知本交易所每次发行的最终条款;
       
      (b) 确认有关证券已经发行;及
       
      (c) 在上市前支付适当的上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