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程序

    • 30.27

      本节载有发行人申请债务证券或债务证券计划上市时必须遵守的程序。申请涉及厘定发行人以及债务证券是否符合上市资格。本交易所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作出有关评估。发行人提交的文件必须是以英文或中文编备或翻译成中文或英文。

    • 30.28

      发行人必须提交:
       

      (a)填妥的申请表格。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亦须填妥申请表格。申请表格载于C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
       
      (b)费用规则规定的上市费。
       
      (c)上市文件拟稿。
       
      (d)正式上市通告拟稿。
       
      (e)[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f)[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g)[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h)[已于2020年11月1日删除]
       
      (i)如属在本交易所以外的交易所上市的可换股债务证券,提交批准发行及上市有关股份的授权书。
       
      (j)[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k)[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发行人可递交(a)的申请表格,让本交易所审议有关发行及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资格。

       

    • 30.28A

      发行人必须已获得一切所需的内部授权,以批准提出上市申请、发行及配发所有债务证券以及刊发上市文件。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已获得一切所需的内部授权,以批准申请上市及刊发上市文件。

    • 30.29

      本交易所审理申请后会发出上市资格函件,告知发行人有关其本身及债务证券是否符合上市资格,亦会说明发行人是否须在上市文件内提供额外资料。函件有效期为发出日期起计三个月。对于一般的申请,本交易所力求在收到申请后5个营业日内发出此函。

    • 30.30

      发行人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须待本交易所确认可以刊发后方可发出。安排包销、组织银团及向专业投资者推销发售时可传阅文件的拟稿。

    • 30.31

      上市文件发出后至上市之日期间如有任何重大事件属发行人若在上市文件落实前获悉即会在上市文件内披露者,发行人必须通知本交易所。

    • 30.32

      发行人必须于上市前刊发正式的上市通告。通告必须以英文或中文编备。

    • 30.32A

      发行人并必须于上市当日在本交易所的网站刊发上市文件(英文或中文版本)。就债务证券发行计划而言,此规定适用于有关发行计划的基础上市文件以及每次按计划发行上市债务证券的补充上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价补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