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资格 (29.11)

    • 29.11

      下列有关上市资格的增订及例外情况适用于有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行人:

      (a) 发行人通常须为经营单一企业者。(有关经营单一企业的规定并无限制在证券有效期间进一步增加资产的集合。此外,企业如获同类型资产而不同集合资源的支持,则可发行额外类别债务证券);
       
      (b) 上市规则23.06条(经审核账目)及上市规则第23.07条(最近的财政期间)并不适用;
       
      (c) 有关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的发行如获股本证券支持,则该等证券须在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另一个受管制及正常运作的公开市场进行交易。股本证券须代表发行股本证券的公司的非控股权益,却不得授与其关乎公司的法律或管理控制权。如有关股本证券的期权或换股权用作支持发行的话,本段适用于与行使该等期权或权利有关的证券;及
       
      (d) 须有受托人或其他适用的独立方代表有资产支持的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该等代表人有权查阅与资产有关的适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