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程序及规定 (29.04-29.07)
29.04
上市申请须包括按计划在任何时间所发行及上市的证券的最高数额。如本交易所批准有关申请,会准许所有根据计划发行的证券在上市文件刊发后十二个月内上市,惟本交易所须:
(a) 获通知有关每次发行的最终条款;
(b) 接获任何所需要的补充上市文件及批准其刊发;
(c) 获确认该等有关证券已发行;及
(d) 收取任何应付的上市费。 29.05
拟上市的每次发行的最终条款(「订价补充文件」)在同意后须尽速以书面向本交易所提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规定上市生效前一个营业日的下午二时。订价补充文件须由发行人,或由发行人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公司提交,如属后者的情形,本交易所须接获由发行人正式授权人员所签署的委任书。29.06
有关每次发行的订价补充文件,当与计划有关的上市文件及任何补充上市文件一并阅读时,须向投资者提供该次发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29.07
就上市文件刊发任何十二个月期间的首次发行之后的相随发行而言,均毋须提交表格C2(登载于监管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