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发电子形式招股章程及印刷本申请表格

    • 29.21B

      (1) 若发行人拟倚赖香港法例第32L章《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公告》第9A条(「类别豁免公告」),在于若干网站内展示电子形式招股章程的情况下,为其债务证券发出印刷本申请表格(「混合媒介要约」),其必须符合类别豁免公告所载的全部条件。若发行人根据类别豁免公告刊发任何公告,该公告必须按《GEM上市规则》第16.1716.18条刊发。该公告不须经本交易所审批。
       
      (2) 若发行人拟倚赖类别豁免公告公开提呈发售债务证券,则第29.19(4)条规定的资料须改为下列资料:
       
      (a) 述明发行人拟倚赖类别豁免公告,在并非与关乎该要约的印刷本招股章程一起发出的情况下,发出有关债务证券的印刷本申请表格;
       
      (b) 述明在整段要约期内,准投资者可在发行人的网站或本交易所网站取览及下载有关该要约的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
       
      (c) 发行人网站及本交易所网站的网址,可在该网站什么位置取览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以及如何取览该招股章程;
       
      (d) 述明在整段要约期内,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文本可在指明地点应任何公众人士要求,供其免费领取;
       
      (e) 该等指明地点的详情;及
       
      附注: 「指明地点」指结算公司的存管处服务柜台、招股章程内指明的配售银行的指定分行,以及招股章程内指明的有关要约的协调人的主要营业地点。
       
      (f) 述明在整段要约期内,在每个派发印刷本申请表格的地点,均将有至少3本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文本可供查阅。

    • 29.22

      如属发售以供认购或发售现有证券,必须按《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尽速(惟无论如何于紧随配发函件或其他所有权文件寄发日期后之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于本交易所网页刊登有关债务证券的发售结果、配发基准(包括包销商(如有)及其紧密联系人所认购的证券数目)及实际已发行(若非包销)的债务证券数额的公布。

    • 29.23

      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以供认购或发售现有证券,必须按《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尽速(惟无论如何于紧随配发函件或其他所有权文件寄发日期后之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于本交易所网页刊登有关中标价的公布。

    • 29.24

      如属配售,配售结果的公布(载列《GEM上市规则》第10.12(4)条所述详情,如适用)必须按《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于该等配售证券开始买卖前于本交易所网页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