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 29.01

      本章不适用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本章载述本交易所订定有关债务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规定。发行人须注意,属《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界定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必须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送呈注册存案。在这种情况下,其亦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十五章第12.25条的注册程序。《GEM上市规则》第15.09条所载有关各上市发行人须于其拟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通知本交易所其拟注册招股章程日期的规定不适用于补充上市文件的情况。申请人须注意,彼等须在申请表格内确认上市文件已载有一切必需的资料又或于呈交最终版本以备审核前将会载入一切必需的资料(参阅登载于监管表格的C表格)。

    • 29.02

      发行人务请注意(见《GEM上市规则》第28.05条)上市文件的定稿必须于拟举行聆讯的日期前至少足四个营业日提交予本交易所。未经本交易所批准,不得对上市文件的定稿作大幅修改。

    • 29.02A

      除另有规定外,《GEM上市规则》规定新申请人或担保人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必须刊发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公告(包括通告)及任何上市文件),均必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公布规定作出公布。

    • 29.02AA

      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谨授权本交易所,将其「申请」(定义见《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2条)以及本交易所收到的公司披露材料(《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7(1)及(2)条所指者),分别按《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2)及7(3)条规定,送交证监会存档;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将有关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即被视为同意上述安排。除事先获本交易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本交易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本交易所可要求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签署本交易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而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须按有关要求行事。将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的方式,概由本交易所不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