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上市文件发行日期后但于买卖开始前 (28.16-28.17)
28.16
下列文件必须于上市文件刊发后,但于买卖开始前可行的最早日期送交本交易所:
(1) 上市文件内提及的决议案的经认证副本(较早前已按《GEM上市规则》第28.13(9)条提呈则当别论);
(2) 按《GEM上市规则》附录五F所述格式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页上,连同经由发行人各董事或其代表正式签署的列印文本;
附注: 此规定不适用于担保人(如属担保发行),除非担保人本身为上市发行人。
(3)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4)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5)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6) 临时所有权文件的样本;
(7) 确定所有权的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的样本(如有);
(8) 如本交易所要求,根据《GEM上市规则》附录二B部分第24段负责印制不记名所有权文件的证券印刷商的声明;
(9) 大致上按《GEM上市规则》附录五E所述形式作出并经发行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正式签署的声明,连同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市年费(参阅《GEM上市规则》附录九)。 28.17
为释疑起见,《GEM上市规则》第十五章所载有关招股章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债务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