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通知批准上市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 (28.14-28.15)
28.14[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3)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5)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28.15
倘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上市文件构成招股章程,必须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进行注册当日早上十一时前将下列文件送呈本交易所:(1)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申请批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2) 两份招股章程,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妥为签署,并于其上包含或附上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
(3) 翻译员须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中文版本的英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在两种情况下保荐人的合资格高级职员亦须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就招股章程的译本发出有关证明;及
(4) 招股章程据以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每份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一份认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