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5.06
25.07
除此等详细的规定外,所有由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就初次申请上市的债务证券(并非发售予现有股东)而刊发的上市文件,其首要原则是必须载有根据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及寻求上市债务证券的性质属可协助投资者分别对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业务、资产及负债、财政状况、管理、前景、溢利及亏损及该等债务证券附有的权利作出精明评估所必需的资料。25.08
25.09
只有在附录D1C有所指示的情况下才须作出否定声明。25.10
本交易所如认为适当,可就个别情况要求披露附加或其他有关资料。相反,本交易所亦会因应个别情况批准省略或更改资料项目。因此,发行人应尽早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