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文件的规定
于提交上市申请时 (28.13)
28.13
下列文件(如适用)必须连同上市申请表格及《GEM上市规则》第28.11条所指的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本交易所审核:
(1) 以预期定稿为形式的上市文件版本乙份,并于文件有关部分的页边处加上记号,以显示该部分符合《GEM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如属招股章程,则于有关部分的页边处加上记号,以显示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规定;
附注: 本交易所明白有关任何发行的定价、将予发行的证券数目、包销(如有)的详情及有关事项的资料在申请时可能仍未商定。
(2) 正式通告的预期定稿乙份(如属适用);
(3)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任何申请表格的预期定稿乙份(包括任何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
(4) 任何临时所有权文件(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B1)的预期定稿乙份(如适用);
(5) 确实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B2)的预期定稿乙份(除非寻求上市的证券在各方面均与或将与某类已上市证券相同);
(6) 保证或构成债务证券的信托契据或其他文件的预期定稿(如有)一份,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A2的规定,并须于有关部分的页边处加上记号,显示该部分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A2的有关规定;
(7) 如上市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呈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调整声明的预期定稿乙份;
(7a) 《GEM上市规则》第5.13A(1)条所述的每名董事及发行人决策机关的成员的联络资料及个人资料(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形式及方式);
(8) (a)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b) 发行人或其集团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或其集团于上市文件刊发前的完整财政年度的年报及账目(载于会计师报告),或倘该等账目已就上一次上市而提供,则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核数师确认发行人及担保人(视乎情况而定)的财务状况及前景自最近期经审核账目之日期以来并无重大不利转变的证书(《GEM上市规则》27.06条);及
(9)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a)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b)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c)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0)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1) 符合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格式并且已经填妥的核对表。 于通知批准上市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 (28.14-28.15)
28.14[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3)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5)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28.15
倘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上市文件构成招股章程,必须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进行注册当日早上十一时前将下列文件送呈本交易所:(1)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申请批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2) 两份招股章程,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妥为签署,并于其上包含或附上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
(3) 翻译员须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中文版本的英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在两种情况下保荐人的合资格高级职员亦须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就招股章程的译本发出有关证明;及
(4) 招股章程据以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每份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一份认证副本。 于上市文件发行日期后但于买卖开始前 (28.16-28.17)
28.16
下列文件必须于上市文件刊发后,但于买卖开始前可行的最早日期送交本交易所:
(1)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 按G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述格式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页上;
附注: 此规定不适用于担保人(如属担保发行),除非担保人本身为上市发行人。
(3)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4)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5)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6) 临时所有权文件的样本;
(7) 确定所有权的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的样本(如有);
(8)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9) 大致上按F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述形式作出并经发行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正式签署的声明,连同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市年费(参阅费用规则)。 28.17
为释疑起见,《GEM上市规则》第十五章所载有关招股章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债务证券。杂项
28.18
提出上市申请、发行及配发拟上市的债务证券及刊发上市文件必须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或其正式授予此等权力的任何人士及/或藉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视属何情况而定)正式授权及批准。如属担保发行,则作出上市申请、发出及签署担保书及授权刊发上市文件必须经担保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及/或藉担保人股东大会的决议案正式授权及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