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 28.01

      本章不适用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本章载述债务证券上市申请的程序及规定。

    • 28.02

      发行人须联络上市科以确定上市科或GEM上市委员会(视何者适用而定)考虑发行人的上市申请的日期(「拟举行聆讯日期」)。本交易所保留权利更改拟举行聆讯的日期。

    • 28.03

      为使本交易所有充分时间按有关文件而考虑上市申请及维持有秩序的新发行市场,发行人必须尽早以C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规定表格向上市科提出申请。如发行人申请将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同时上市,发行人须按照有关股本证券的上市申请的时间表行事,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1)如申请须刊发上市文件,则申请表格必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2)如申请毋须刊发上市文件,则申请须于拟发行有关证券之日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附注:如不能于指定的时限内向本交易所提交文件,则须于可行时尽快提交该等文件。发行人应注意,提交文件时限如出现重大延误可能会影响上市时间表。

       

    • 28.04

      为维持发行新证券的正常市场秩序,如在有关期间已积压过多排期申请,则本交易所有权押后考虑申请。

    • 28.05

      如任何已提交的文件于提呈后有所修改,则必须提交印本予本交易所审核,并于页边上标明符号,显示已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D1C的有关项目(及倘属招股章程,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有关规定)。该等文件必须于页边上列明所作出以符合本交易所提出的疑问的修订。于任何情况下,本交易所必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前取得任何文件的定稿。

    • 28.06

      未得本交易所批准前,上市文件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 28.07

      上市文件必须获本交易所向发行人确认不会对上市文件作进一步评论后始能发行。然而,列明为草稿或初步上市文件的上市文件可作传阅,以安排包销。

    • 28.08

      新申请人就发行债务证券在香港所刊发的所有宣传资料必须在本交易所已审阅有关资料及向发行人确认其并无意见后始能刊发。此外,宣传资料必须符合一切法定规定。就此方面而言,若宣传资料的目的为替发行人或其产品或业务进行宣传,而非在推销将予发行的债务证券,则该等宣传资料并不属于有关证券发行的宣传资料。此外,可予传阅的资料包括属推销性质的文件,例如提出发售邀请或建议的文件(或同等讯息),以及包括就债务证券的发行而订立的协议或该等协议的初稿或与该等协议有关的文件,惟因此等协议而产生有关发行、认购、购买或包销债务证券的责任,须在债务证券获准上市后才需履行。该等文件将不被视为属于本条规则的范围内,因此毋须提呈作预先审核。凡与新申请人的建议上市有关的任何宣传资料或公布,如在本交易所就审批新申请人上市申请的会议之前刊发,则必须注明申请人已经或将会向本交易所提出将有关债务证券上市买卖的申请。如与新申请人的建议上市有关的资料在聆讯前未经本交易所预先审核而刊发,本交易所可押后举行聆讯最多一个月。

      发行债务证券事宜公布之前,发行人必须将有关事宜保密。如本交易所相信发行人或其顾问于公布有关发行额外证券前泄露该等内幕消息,本交易所通常不会考虑该等证券的上市申请。

    • 28.09

      发行人亦须注意,上述规定并末包罗一切要求,本交易所可就任何个别情况要求上市申请人提交其他文件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