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八章 申请程序及规定

    • 序言

      • 28.01

        本章不适用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本章载述债务证券上市申请的程序及规定。

      • 28.02

        发行人须联络上市科以确定上市科或GEM上市委员会(视何者适用而定)考虑发行人的上市申请的日期(「拟举行聆讯日期」)。本交易所保留权利更改拟举行聆讯的日期。

      • 28.03

        为使本交易所有充分时间按有关文件而考虑上市申请及维持有秩序的新发行市场,发行人必须尽早以C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规定表格向上市科提出申请。如发行人申请将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同时上市,发行人须按照有关股本证券的上市申请的时间表行事,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1)如申请须刊发上市文件,则申请表格必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2)如申请毋须刊发上市文件,则申请须于拟发行有关证券之日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附注:如不能于指定的时限内向本交易所提交文件,则须于可行时尽快提交该等文件。发行人应注意,提交文件时限如出现重大延误可能会影响上市时间表。

         

      • 28.04

        为维持发行新证券的正常市场秩序,如在有关期间已积压过多排期申请,则本交易所有权押后考虑申请。

      • 28.05

        如任何已提交的文件于提呈后有所修改,则必须提交印本予本交易所审核,并于页边上标明符号,显示已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D1C的有关项目(及倘属招股章程,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有关规定)。该等文件必须于页边上列明所作出以符合本交易所提出的疑问的修订。于任何情况下,本交易所必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前取得任何文件的定稿。

      • 28.06

        未得本交易所批准前,上市文件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 28.07

        上市文件必须获本交易所向发行人确认不会对上市文件作进一步评论后始能发行。然而,列明为草稿或初步上市文件的上市文件可作传阅,以安排包销。

      • 28.08

        新申请人就发行债务证券在香港所刊发的所有宣传资料必须在本交易所已审阅有关资料及向发行人确认其并无意见后始能刊发。此外,宣传资料必须符合一切法定规定。就此方面而言,若宣传资料的目的为替发行人或其产品或业务进行宣传,而非在推销将予发行的债务证券,则该等宣传资料并不属于有关证券发行的宣传资料。此外,可予传阅的资料包括属推销性质的文件,例如提出发售邀请或建议的文件(或同等讯息),以及包括就债务证券的发行而订立的协议或该等协议的初稿或与该等协议有关的文件,惟因此等协议而产生有关发行、认购、购买或包销债务证券的责任,须在债务证券获准上市后才需履行。该等文件将不被视为属于本条规则的范围内,因此毋须提呈作预先审核。凡与新申请人的建议上市有关的任何宣传资料或公布,如在本交易所就审批新申请人上市申请的会议之前刊发,则必须注明申请人已经或将会向本交易所提出将有关债务证券上市买卖的申请。如与新申请人的建议上市有关的资料在聆讯前未经本交易所预先审核而刊发,本交易所可押后举行聆讯最多一个月。

        发行债务证券事宜公布之前,发行人必须将有关事宜保密。如本交易所相信发行人或其顾问于公布有关发行额外证券前泄露该等内幕消息,本交易所通常不会考虑该等证券的上市申请。

      • 28.09

        发行人亦须注意,上述规定并末包罗一切要求,本交易所可就任何个别情况要求上市申请人提交其他文件及资料。

    • 申请

      • 28.10

        如发行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7.04条已委任保荐人或财务顾问,该名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须负责就债务发行向发行人提供意见,且必须就上市提交发行人申请及所有支持文件,并与本交易所就有关申请的所有事宜联络。

      • 28.11

        上市申请必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8.03条的规定按C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指定的形式提出,并由发行人的正式授权人员签署。申请表格须连同:
         

        (1)《GEM上市规则》第28.13条(如适用)规定的文件;
         
        (2)如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控股公司须设有(或聘用)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则为该名保荐人或财务顾问以本交易所接纳的格式发出的独立声明;及
         
        (3)费用规则所述的上市费的金额。

      • 28.12

        本交易所有权拒绝任何申请。在该等情况下,本交易所会发出拒绝书面通知并列明其理由。

    • 提交文件的规定

      • 于提交上市申请时 (28.13)

        • 28.13

          下列文件(如适用)必须连同上市申请表格及《GEM上市规则》第28.11条所指的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本交易所审核:
           

          (1)

          以预期定稿为形式的上市文件版本乙份,并于文件有关部分的页边处加上记号,以显示该部分符合《GEM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如属招股章程,则于有关部分的页边处加上记号,以显示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规定;
           

          附注:本交易所明白有关任何发行的定价、将予发行的证券数目、包销(如有)的详情及有关事项的资料在申请时可能仍未商定。
           
          (2)正式通告的预期定稿乙份(如属适用);
           
          (3)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任何申请表格的预期定稿乙份(包括任何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
           
          (4)任何临时所有权文件(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B1)的预期定稿乙份(如适用);
           
          (5)确实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B2)的预期定稿乙份(除非寻求上市的证券在各方面均与或将与某类已上市证券相同);
           
          (6)保证或构成债务证券的信托契据或其他文件的预期定稿(如有)一份,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A2的规定,并须于有关部分的页边处加上记号,显示该部分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A2的有关规定;
           
          (7)如上市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呈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调整声明的预期定稿乙份;
           
          (7a)《GEM上市规则》第5.13A(1)条所述的每名董事及发行人决策机关的成员的联络资料及个人资料(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形式及方式);
           
          (8)
          (a)[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b)发行人或其集团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或其集团于上市文件刊发前的完整财政年度的年报及账目(载于会计师报告),或倘该等账目已就上一次上市而提供,则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核数师确认发行人及担保人(视乎情况而定)的财务状况及前景自最近期经审核账目之日期以来并无重大不利转变的证书(《GEM上市规则》27.06条);及
           
          (9)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a)[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b)[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c)[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0)[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1)符合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格式并且已经填妥的核对表。

      • 于通知批准上市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 (28.14-28.15)

        • 28.14[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3)[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5)[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 28.15

          倘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上市文件构成招股章程,必须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进行注册当日早上十一时前将下列文件送呈本交易所:
          (1)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申请批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2)两份招股章程,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妥为签署,并于其上包含或附上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
           
          (3)翻译员须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中文版本的英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在两种情况下保荐人的合资格高级职员亦须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就招股章程的译本发出有关证明;及
           
          (4)招股章程据以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每份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一份认证副本。

           

      • 于上市文件发行日期后但于买卖开始前 (28.16-28.17)

        • 28.16

          下列文件必须于上市文件刊发后,但于买卖开始前可行的最早日期送交本交易所:
           

          (1)[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

          G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述格式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页上;
           

          附注:此规定不适用于担保人(如属担保发行),除非担保人本身为上市发行人。
           
          (3)[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4)[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5)[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6)临时所有权文件的样本;
           
          (7)确定所有权的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的样本(如有);
           
          (8)[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9)大致上按F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述形式作出并经发行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一名董事或秘书正式签署的声明,连同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市年费(参阅费用规则)。

        • 28.17

          为释疑起见,《GEM上市规则》第十五章所载有关招股章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债务证券。

      • 杂项

        • 28.18

          提出上市申请、发行及配发拟上市的债务证券及刊发上市文件必须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或其正式授予此等权力的任何人士及/或藉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视属何情况而定)正式授权及批准。如属担保发行,则作出上市申请、发出及签署担保书及授权刊发上市文件必须经担保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及/或藉担保人股东大会的决议案正式授权及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