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规定
25.37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25.37A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25.38
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委任一名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负责收取中国发行人就其在GEM上市的证券宣布的股息以及应付的其他款项,由他代该等证券持有人保管该等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持有人。25.39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25.40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25.41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25.42 [已删除]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25.43 [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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