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 23.01

      本章不适用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本章载述债务证券上市须先符合的先决条件,惟由国家机构和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则除外。此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方式,而除非另有说明,无论是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均须予以履行。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须符合的条件分别载于第三十一三十二章。适用于国营机构及银行的经修订条件分别载于第三十三三十四章

    • 23.02

      发行人须注意:

      (1) 此等规定并非包罗一切可能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实施附加的规定;及
       
      (2) 本交易所保留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的绝对权力,而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也不一定保证适合上市。

      预期发行人(特别是新申请人)因此应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建议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