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售

    • 22.09

      配售是由发行或中间人将债务证券供其选择或批准的人士认购。

    • 22.10

      本交易所规定配售安排必须能确保债务证券在获准上市后可在公开市场上发售。此即表示至少须有一般负责替有关类别债务证券作价(报卖价及买价)的两名发行商参与配售。该两名发行商毋须是管理阶层或销售集团的成员,但必须各自独立行事,而其中一名发行商必须不受发行人控制。

    • 22.11

      采用配售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第二十五章所述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