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及中期报告的披露
23.07
上市发行人的年报及中期报告须就其股份计划下授予及将授予的期权及奖励披露(i)上市发行人每名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又或其各自的联系人;(ii)每名获授及将获授期权及奖励超逾1%个人限额的参与人;(iii)每名于任何12个月期内获授或将获授超逾发行人已发行的相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0.1%的期权及奖励的关连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者;及(iv)其他雇员参与者、关连实体参与者及服务提供者(按参与人类别)的下列资料:
(1) 显示以下有关向每名参与人或每个参与人类别授出的奖励及期权的详情的列表:
(a) 获授人姓名或有关每个获授人类别的陈述;
(b) 财政年度/期间开始及终结时尚未行使的期权及未归属的奖励资料,包括期权及未归属的奖励的数目、授出日期、归属期、行使期以及行使/购买价;
(c) 财政年度/期间内授出的期权及奖励资料,包括(i)期权及奖励的数目;(ii)授出日期;(iii) 归属期、行使期、行使价/购买价及表现目标(如有);(iv)(若涉及的是上市股份)有关股份在紧接期权或奖励授出日期之前的收市价;及(v)有关期权及奖励在授出日期的公平价值以及所采纳的会计准则及政策;
附注: 上市发行人应根据其就编备财务报表所采纳的会计准则及政策计算期权及奖励的公平价值,并披露所使用的方法及假设,包括但不限于:
(1) (若为期权)有关期权定价模式的陈述及有关用于该定价模式的重大假设及输入值的详情,例如预期波幅、预期股息及无风险利率。发行人应说明这些重大假设及输入值如何厘定。
(2) (若为奖励)有关公平价值的计量基准的陈述以及当中有否及如何计及奖励的特点(例如预期股息)的资料。
(d) 财政年度/期间内行使的期权及归属的奖励数目,连同行使/购买价及(若涉及的是上市股份)有关股份在紧接期权或奖励行使或归属日期之前的加权平均收市价;
(e) 财政年度/期间内注销的期权及奖励数目,连同所注销期权及奖励的行使/购买价;及
(f) 按计划的条款于财政年度/期间内失效的期权及奖励数目。
(2) 财政年度/期间开始及结束时可根据计划授权及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如适用)分别授出的期权及奖励数目;及
(3) 财政年度/期间内可就发行人所有计划授出的期权及奖励而发行的股份数目除以该年度/期间已发行的相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加权平均数。
23.07A
上市发行人须于其薪酬报告或企业管治报告中概述会计年度内经薪酬委员会审阅及/或批准的有关股份计划的重大事宜。至于《GEM上市规则》第23.03(F)及23.06B(7)及(8)条所载向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授出期权或奖励的相关事宜,薪酬委员会须说明其何以认为批准有关事宜属适当、其考虑的因素及授出有关期权或奖励如何符合计划目的(包括授出有关期权或奖励如何让获授人与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一致)。
23.08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月1日删除]23.09
上市发行人的年报必须载列其每个股份计划的摘要,列出:
(1) 计划的目的;
(2) 计划的参与人;
(3) 计划中可予发行的股份总数以及其于年报日期占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百分率;
(4) 计划中每名参与人可获授权益上限;
(5) 获授人可根据计划行使期权的期限;
(6) 根据计划授出的期权或奖励的归属期;
(7) 申请或接纳期权或奖励须付金额(如有)以及付款或通知付款的期限或偿还申请期权贷款的期限;
(8) 获授期权的行使价或获授股份的购买价(如有)的厘定基准;及
(9) 计划尚余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