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二章 可转换股本证券

    • 22.01

      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或授出、并可转换为发行人或与发行人属同一集团的公司的新股本证券或已发行股本证券的所有可转换股本证券,包括可转换优先股(但不包括《GEM上市规则》第三十四章规定适用的可转换债券),在发行之前,必须获得本交易所批准,而且应尽早就适用的规定咨询本交易所。

    • 22.02

      只可以在其指定证券成为(或将会同时成为)已在GEM上市的一类股本证券的情况下,可转换股本证券才可上市。惟本交易所会在其他情况下批准可转换股本证券上市,只要其确信持有人获提供所需的资料,可藉以评估舆该等可转换股本证券有关的指定股份的价值。

    • 22.03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条款于发行后如有任何更改,须经本交易所批准,惟若有关更改乃按照该等可转换股本证券的现行条款自动生效则当别论。

    • 22.04

      《GEM上市规则》附录D1A第19段及D1B第21段载列有关可转换股本证券的上市文件内容的附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