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文件 (20.18-20.19A)
20.18
集体投资计划或其代表刊发的每份上市文件必须:
(1) 载有一项声明,指已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集体投资计划权益上市买卖;
(2) 载有经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以及该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所涉及的其他有关文件;
(3) 载有以下资料:任何部份的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在其上市或买卖,或正在寻求或将会寻求获准在其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详情;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现在或将会作主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名称;以及在上述每一交易所及该等交易所之间的买卖及结算安排的有关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及
(4) 以英文刊发并(若证监会有所规定)随附中文译本。 20.19
由集体投资计划或其代表进一步刊发的每份上市文件,必须载有一项声明,指出该等已发行的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在本交易所上市。20.19A
申请人的所有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增补上市文件或上市文件修订)均须以电子形式在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刊发。
注: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列明,如非与符合其规定的招股章程一起发出,发出任何用以申请公司股份或债权证的表格即属违法。联交所预期此法定规定再加上《上市规则》第20.19A条,会令上市文件与申请表格均以同一媒介(即仅以电子形式)发出(除非采取混合媒介要约)。 20.20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0.21 [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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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0.23 [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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