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协议》 (20.20-20.23)

    • 20.20

      每项集体投资计划必须与本交易所签署一份正式协议,该协议的形式由本交易所指定及规定;据此,协议的签署人承诺遵行持续责任,作为集体投资计划权益上市的一项条件。

    • 20.21

      《上市协议》必须于任何集体投资计划权益首次获准上市时签署,并须于呈交A2表格时(本交易所另行同意其他期限则当别论)送交本交易所(参阅《上市规则》第20.14(3)条)。《上市协议》须由集体投资计划的董事或其决策机关行政人员(又或等同履行该等人员职能的人士)以及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及保管人或受讬人又或具同样职能的人士的代表签署。有关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或具相同职能者)授权签署《上市协议》的决议案的经签署核证副本,必须于有关单位或可赎回股份买卖开始前送交本交易所(参阅《上市规则》第20.14(4)及20.17条)。

    • 20.22

      集体投资计划所适用的《上市协议》的指定形式,连同有关释义及应用的附注,载于附录七G部

    • 20.23

      为求在披露资料方面能维持高水平,本交易所可要求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公布更多资料,并可对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实施特殊或一般的附加规定。集体投资计划必须遵守该等规定,否则本交易所在审理集体投资计划的陈述后可自行公布有关资料。相反,本交易所亦可因应个别情况免除、修改或豁免遵行《上市协议》条款的规定;但在此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有关的集体投资计划签订一项附属协议,作为免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