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托协议

    • 19B.16

      预托协议必须以本交易所接纳的形式订立。预托协议必须由存管人与发行人签立,其中必须订明:存管人须单独为预托证券持有人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或同等安排)持有预托证券证明书所涉及的证券、有关证券的所有权利及其就此收到的所有款项及利益,但可扣除存管人的酬金及适当费用。预托协议亦必须订明(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 由发行人委任存管人,并授权其根据预托协议代表发行人行事。
       
      (b) 预托证券作为一种文件用以代表存于存管人的发行人股份的拥有权的地位。
       
      (c) 预托证券登记持有人作为该等预托证券的合法拥有人的地位,但该地位应不损发行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调查其股份拥有权的权利。
       
      (d) 存管人作为发行人的代理人发行预托证券及安排存放该等预托证券所代表股份的角色。
       
      (e) 存管人的职责,包括在香港存置预托证券持有人名册及过户登记册以供备查、并记录预托证券所代表股份的存入及预托证券的发行、以及预托证券的取消及股份的提取。
       
      (f) 存管人委任的托管人(custodian) 为其代表预托证券持有人持有已存入股份(与托管人所有其他财产分开持有)的角色及职责。
       
      (g) 存管人收到发行人股份及预托证券表格后,办理预托证券的发行及登记的机制。
       
      (h) 预托证券持有人将其预托证券过户的权利及涉及的机制。
       
      (i) 预托证券持有人交出预托证券作取消,以换回预托证券所代表股份的权利,但须支付任何适用的费用及税项,以及符合任何法律及监管限制。
       
      (j) 预托证券持有人收取预托证券所代表股份获得的分派的权利,惟预托协议明确规定的情况(如有)除外。预托协议应分别说明适用于现金分派、股份分派、供股或预托证券所代表股份任何其他应得的分派的权利及程序,但每种情况下均有一基本原则,就是预托证券持有人普遍被视为与预托证券所代表股份的持有人拥有大致同等的权利。以外币支付的股息如要兑换,必须按兑换时的市场汇率进行。
       
      (k) 预托证券持有人行使其预托证券所代表股份附带的投票权的权利,以及通知预托证券持有人举行股东大会或寻求委任代表票的程序,及预托证券持有人有权向存管人发出如何行使投票权指示的程序。
       
      (l) 发行人股份就任何合并或分拆或更改面值或其他重新分类如何计入及反映于预托证券的方法,所遵守的原则为,预托证券持有人应被视为与预托证券所代表股份的持有人拥有大致同等的权利。
       
      (m) 存管人及╱或托管人按存管人的指示在谘询发行人后厘定可影响预托证券交易(包括分派、供股及股东大会通知)的纪录日期的程序。
       
      (n) 存管人按发行人的指示向预托证券持有人发出由发行人寄发股东的所有通知、报告、投票表格或其他通讯的程序,并将任何此等从发行人处收到的通知、报告或通讯存放在其主要办事处及托管人办事处以供查阅。
       
      (o) 若预托证券证明书有任何遗失、损毁、毁坏或遭盗窃,发行新预托证券的条件及程序。
       
      (p) 预托证券持有人的责任,包括缴付税项及其他费用,以及应发行人、存管人或任何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预托证券实益拥有权。
      (q) 预托证券持有人应付予存管人及托管人的收费及费用清单。
       
      (r) 发行人自行或经其同意后更换或撤除存管人及╱或托管人的程序,包括有责任预先向预托证券持有人发布有关存管人及╱或托管人可能辞任、遭撤职或撤换的通告;以及有责任在作出任何可能影响预托证券持有人于预托协议下享有既有权利及责任的重大变动前,预先通知及事先寻求预托证券持有人的同意。
       
      (s) 修订预托协议的程序,包括规定就任何影响到预托证券持有人既有权利或责任的重大变动,事先通知及寻求持有人同意。
       
      (t) 预托协议的规管法例应为香港法例或(若选择其他司法权区)国际惯例一般采用的司法权区的法例。预托协议的条文概不得阻止任何人选择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以解决任何因预托协议而产生的争执或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