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事项

    • 19A.57

      中国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帐目),如用英文以外的文字撰写,必须附以经签署核证的英文译本。若本交易所如此要求,则须在香港委任由本交易所指定的人士提供额外的译本,有关费用由中国发行人支付。

    • 19A.58

      纵使“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法定规则,或香港法律对责任有任何不同的规定,中国发行人在上市文件或帐目内提供的资料,均不得少于中国发行人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所须予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