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一

    • B部

      部份股本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为寻求将其股本证券上市而编制的上市文件内容

      • 19A.43

        附录一B部第8、26(1)、31(2)、34、38(1)、39、40(1)及40(2)段内所提及的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亦包括监事或拟担任监事者(视属何情况而定)。

        附注: 如就中国发行人的每名监事引用第38(1)段,该段应诠释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适用于该等人士,犹如适用于董事一般。

      • 19A.44

        为进一步增订附录一B部,在第43段之下及附注之上加入以下的新标题及第44和47段新段:

        “中国发行人的附加资料

        44. 如中国发行人在香港发行H股的同时,或拟于刊发上市文件后三个月内,以公开或私人方式发行或配售H股以外的证券,则须提供:
         
         
        (1) 有关该等证券及该等发行或配售事宜的资料,包括第6、10、11、12、14及17段所述的资料;
         
        (2) 一项声明,指出在香港的发行事宜是否(全部或部份)须待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方可作实。如无此项附带条件,则须概述如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未能以上市文件所述方式完成,其对中国发行人的未来计划、前景及财政状况(包括盈利预测,如有)的影响;
         
        (3) 如该等证券未获准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须提供有关该等证券是否(或是否拟)以任何其他经认可的买卖设施(如在中国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进行买卖或交易的声明;
         
        (4) 中国发行人已发行或拟发行的股份类别细分表;及
         
        (5) 有关下述每一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资料:即预期于内资股或H股以外的外资股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持有的内资股或H股以外的外资股,将占发行人现时已发行股本的10%或以上的股东;以及他们每人将持有的内资股或H股以外的外资股数目。
         
        45.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46.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47. 在上市文件的适当地方,以显眼方式刊载按为中国发行人而设的第19A.52条规定其上市文件须载列的股份购买人的声明。
         
        48.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49.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50.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