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章  须予公布的交易

    • 19A.38A

      《上市规则》第14.07(4)条新增下列条文:

      就其内资股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而言,其中国上市内资股的市值按有关股份在交易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厘定。

      若中国发行人有非上市的内资股,其非上市内资股的市值参照其H 股在交易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计算。

    • 19A.39

      如属中国发行人,第十四章所提及发行人的“账目”或“帐目”,是指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第19A.10或第19A.31所规定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而编制的最近期公布的经审计帐目或综合帐目(视属何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