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A章 保荐人及合规顾问
19A.05
(1) [已于2005年1月1日删除]
(2) 中国发行人须确保,其续聘的合规顾问可随时与发行人的授权代表、董事及其他高级人员联系,并促使该等人士迅速向其合规顾问提供其所需或合理要求的资料及援助,以便合规顾问能履行《上市规则》第三A章及第19A.06条内所载的职责。中国发行人也须确保,其与授权代表、董事及其他高级人员与合规顾问之间有足够而有效的联系途径,并会将其与本交易所的一切通讯及接触通知合规顾问。
(3) 修改《上市规则》第3A.26及3A.27条,以:
(a) 规定中国发行人除非已委任替任合规顾问,否则不得终止原合规顾问的任务;
(b) 规定中国发行人及合规顾问如在指定期间终止委任合规顾问或合规顾问辞任,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并说明终止聘任或辞任(视何者适用而定)的原因;及
(c) 规定中国发行人及新合规顾问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有关委任新合规顾问的事宜。
(4) 如本交易所认为保荐人或合规顾问未能充份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第三A章及第19A.06条而应负的责任,本交易所可要求中国发行人终止其对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委任,并尽快委任新的替任人。中国发行人及新的保荐人或合规顾问应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有关委任新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事宜。 19A.06
除《上市规则》第三A章所载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责任外:
(1) 鉴于保荐人所担负的任务特别重要,保荐人在保荐中国发行人上市时,特别须负责根据所有已知的资料,确信中国发行人适合上市,并确信其董事及监事了解其责任的性质,预期他们会履行其根据董事或监事承诺、“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保荐人须确信中国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适用的法律及法规对他们的要求;
(2) [已于2009年11月2日删除]
(3) 合规顾问必须将“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任何修订或补充,以及适用于该发行人的任何新订或修订的香港法律、规例或守则及时通知该发行人。在不限制《上市规则》第三A章的一般性原则下,合规顾问须就“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适用的法律及规例的持续要求,向该发行人提供意见;及
(4) 如中国发行人的授权代表预期会经常不在香港,则合规顾问须担任中国发行人与本交易所在香港的主要沟通渠道。合规顾问也须向本交易所提供至少一名高级人员及其替任人的姓名、住宅及办公室电话号码,以及图文传真号码(如有),此高级人员及其替任人将作为合规顾问与本交易所及中国发行人之间的联系。 19A.07
如中国发行人的授权代表预期会经常不在香港,则其或其按照《上市规则》第3.06(2)条委任的替任人(须是获授权可代表中国发行人发言的人士),必须是本交易所随时能通过他们提供的住宅及办公室电话号码,以及图文传真号码(如有)所能联络到的人士。19A.07A
19A.0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