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报告 (19.11-19.15)
19.11[已删除]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19.12
除非有关帐目已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或国际会计师联会辖下的国际审计及保证标准委员会所规定的准则予以审计,否则有关会计师报告一般不获接纳。
附注: 本交易所网站载有本交易所信纳相当于本条所述准则的其他海外审计准则的名单(不时予以修订)。
19.13
会计师报告一般须符合本交易所接纳的财务汇报准则,即通常是《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19.14
如本交易所准许报告毋须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而成,则该报告须符合本交易所接纳的财务汇报准则。在该等情况下,本交易所通常会规定报告内须载有对账表,说明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之间的重大差异(如有)所产生的财务影响。
附注:1. 其他海外财务汇报准则是否适合,视乎该海外财务汇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之间有无任何重大差异,及有否任何具体建议可将该海外财务汇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汇报准则》并合或大体并合。
2. 本交易所网站载有本交易所信纳相当于《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的其他海外财务汇报准则的名单(不时予以修订)。
3. 对账表必须经就相关财务报表提供报告的申报会计师审阅。
4. 采用上文附注2所述任何一项其他准则编制会计师报告的双重主要上市海外发行人(不包括在欧盟成员国注册成立并已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行人),若于该其他准则适用的司法管辖区除牌,即须转而采纳《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另按交易所上市规则到期且在该发行人除牌起计满一周年之后刊发的年度及中期财务报表均须采纳《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