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资格人士 (18.21-18.22)

    • 18.21

      合资格人士必须:

      (1) 在考虑中的矿化及矿床类型或者石油勘探类别、储量估算(视何者适用而定) 以及矿业公司正在进行的活动方面有至少五年相关经验;
       
      (2) 具有专业资格,并属相关「公认专业组织」一名声誉良好的成员;而其所属司法管辖区是本交易所认为其法定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订有令人满意的安排(形式可以是国际证监会组织的 《多边谅解备忘录》或本交易所接受的其他双边协议),可提供相互协助及交换信息,以执行及确保符合该司法管辖区及香港的法例及规定者;及
       
      (3) 对合资格人士报告承担全部责任。

    • 18.22

      合资格人士必须独立于矿业发行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顾问。具体来说,所聘任的合资格人士必须符合下述各项:

      (1) 在所汇报的资产中概无任何(现有或潜在的) 经济或实益权益;
       
      (2) 其酬金不得取决于合资格人士报告的结果;
       
      (3) (就个人而言) 不得是发行人或其任何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联营公司的高级人员、雇员或拟聘任的高级人员;及
       
      (4) (就机构而言) 不得是发行人的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联营公司。机构的合伙人及高级人员不得是发行人任何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联营公司的现任或拟聘任的高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