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续责任

    • 报告内的披露 (18.14)

      • 18.14

        矿业公司必须在其中期(半年度) 报告及年报内载有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矿产勘探、开发及开采活动的详情,以及此三类活动的开支摘要。若有关期内没有进行任何勘探、开发或开采活动,亦须如实注明。

    • 资源量及储量的发布 (18.15-18.17)

      • 18.15

        公开披露资源量及╱或储量详情的上市发行人,必须根据其过往所作披露遵守的汇报准则又或根据《报告准则》,每年一次在年报内更新资源量及╱或储量的详情。

      • 18.16

        矿业公司必须根据其过往所作披露遵守的《报告准则》,在年报内载有资源量及╱或储量的最新资料。

      • 18.17

        资源量及╱或储量的年度更新,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8.18条的规定。

        注: 年度更新毋须有合资格人士报告作根据。年度更新可用无重大变动声明的形式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