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于若干矿业公司新申请人的额外披露规定

    • 18.06

      若矿业公司已开始投产,其必须披露所生产的矿产及╱或石油的每适用单位的营运现金成本估算。

    • 18.07

      若矿业公司尚未开始投产,其必须披露生产施行计划,包括暂定的日期及成本。有关计划必须有最少一份概括研究支持,并有合资格人士的意见为佐证。若仍未取得勘探或开采资源量及╱或储量的权利,有关取得该等权利的相关风险必须在显眼位置披露。

    • 18.08

      若矿业公司参与勘探或开采资源量,其必须在显眼位置向投资者披露,这些资源量最终不一定能够开采而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