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期权或奖励的时间限制
17.05
发行人在得悉内幕消息后不得授出期权或奖励,直至有关消息公布后之交易日为止(包括该日);尤其是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30天内授出期权或奖励:
(1) 董事会为通过发行人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及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者)举行的会议日期(即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最先通知本交易所将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及
(2) 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布年度或半年度业绩的限期,或公布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者)的限期。
有关的限制截至发行人公布业绩当日结束。
注: 发行人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内亦不得授出期权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