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产品的有效期届满或到期
15A.82
(1) 除下文所述者外,发行人须于其任何结构性产品届满或到期日前至少7个营业日,在本交易所网站登载包括下列各项资料的通告:
(a) 结构性产品的届满或到期日、预期最后交易日以及撤回上市日期;
(b) 行使价(如适用);
(c) 现金付款的计算方法(如适用);
(d) 付款或实物交付之预定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
(e) 指定证券或资产最近的收市价;及
(f) 本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 如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及条件订明产品会自动以现金净额结算(即持有人毋须发出行使通知),则发行人毋须为该结构性产品即将在其正常届满日期届满时或即将在其到期日到期时发出通知。
(3) 如结构性产品因强制收回事件触发其有效期届满或到期,则发行人须于发生强制收回事件(「取消事件」)当天发出有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