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5A.01
本章载列结构性产品在本交易所上市必须符合的规定。这些产品可以第七章所载的上市方式(如适用)上市。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必须为这些产品提供流通量。因此,结构性产品上市时并无规定其持有人要足够地分散。15A.02
本章的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仅仅符合有关条件不一定保证发行人、担保人、某一结构性产品所涉及的证券或资产、又或发行某种类结构性产品的适合程度,而本交易所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本交易所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增订附加的规定,使有关上市申请必须符合一些特定条件,或准许豁免或修订本章的规定。15A.03
拟成为发行人者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就本身及其担保人的适合程度寻求保密指引。已获批准的发行人亦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就拟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是否适合上市寻求保密指引。15A.04
就发行人(如属担保发行,则亦包括担保人)已获上市委员会批准的情况而言,上市委员会已将审批其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上市申请的权力,转授予上市科执行总监。上市科执行总监可在上市科内再转授这项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