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经投标方式判出之公营机构合约向关连附属公司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保证
14A.104
上市发行人集团如就关连附属公司或共同持有的实体的责任,向第三者债权人提供共同及个别的担保或赔偿保证,本交易所可在以下情况豁免所有或部分关连交易规定:
(1) 有关担保或赔偿保证是按经投标方式判出之政府或公营机构合约所需而提供;
(2) 该关连附属公司或共同持有的实体的每名其他股东,亦向该第三者债权人作出相若的共同及个别担保或赔偿保证;及
(3) 该关连附属公司或共同持有的实体的每名其他股东,均同意就所担保债务向上市发行人集团作出赔偿保证(或至少按其于该附属公司或实体之股本权益百分比作出赔偿保证)。上市发行人必须证明此等股东赔偿保证是足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