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发行人集团提供的财务资助 (14A.87-14A.89)

    • 14A.87

      对于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向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1) 如交易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将可获得全面豁免;
       
      (2) 如交易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但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获得全面豁免:

      (a) 低于0.1%;
       
      (b) 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构成一项关连交易,纯粹因为交易涉及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或
       
      (c) 低于5%,而有关财务资助连同该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所得任何金钱利益合计的总值亦低于300万港元;或
       
      (3) 如交易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但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获得豁免遵守有关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a) 低于5%;或
       
      (b) 低于25%,而有关财务资助连同该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所得任何金钱利益合计的总值亦低于1,000万港元。

    • 14A.88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指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本身是银行、《银行条例》所指的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又或根据海外适当的海外法例或权力组成的银行。

    • 14A.89

      如属以下情况,上市发行人集团向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财务资助将可获得全面豁免:

      (1) 有关资助是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及
       
      (2) 上市发行人集团所提供的有关资助,符合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于该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所直接持有股本权益的比例。任何由上市发行人集团提供的担保必须为个别担保(而非共同及个别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