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关连交易的其他规定

    • 选择权 (14A.61)

      • 14A.61

        如上市发行人集团向关连人士授予一项选择权,而上市发行人集团并无行使该选择权的酌情权,则有关交易将会如同该选择权已被行使一样被分类(见《上市规则》第14A.79(1)条)。此外,如其后出现以下情况,上市发行人必须尽快公布:

        (1) 选择权持有人行使或转让选择权的任何情况;及╱或
         
        (2) (如选择权未获或将不会获悉数行使)选择权持有人通知上市发行人集团不会行使该选择权,或是选择权期满(以较早者为准)。

    • 保证盈利或资产净值 (14A.62-14A.63)

      • 14A.62

        下段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如上市发行人集团向关连人士购入一家公司或一项业务,而该关连人士就该公司或业务的盈利或资产净值或其他有关财务表现的事项作出保证。

      • 14A.63

        (1) 上市发行人必须刊发公告披露就保证条款所作的任何及后修改和修改的原因,以及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认为该等修改为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2) 如实际表现未能符合保证(或如适用,修改后的保证),上市发行人必须刊发公告披露以下事宜:

        (a) 不足之数额,以及根据保证所载,对交易代价所作的任何调整或其他后果;
         
        (b) 关连人士是否已履行其保证责任;
         
        (c) 上市发行人集团有否行使其任何选择权,将该公司或业务售回予关连人士,或行使保证条款下的其他权利,以及其作该等决定的理由;及
         
        (d) 独立非执行董事就以下事宜给予的意见:

        (i) 关连人士是否已履行其责任;及
         
        (ii) 上市发行人集团有否行使《上市规则》第14A.63(2)(c)条所载的任何选择权或权利之决定,是否公平合理以及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3)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其下一份年报中披露所收购公司或业务的实际表现是否符合保证表现。

    • 建议交易变成关连交易 (14A.64-14A.65)

      • 14A.64

        如关连交易同时亦属一项须予公布的交易,上市发行人须同时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

      • 14A.65

        如上市发行人就一项建议中的交易签订协议,而该项交易须事先在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假若该项建议交易在得到股东批准前变成一项关连交易,上市发行人必须遵守关连交易规定。如上市发行人已向股东发出召开会议以通过该建议交易的通知,上市发行人必须刊登另一份公告及补充通函(见《上市规则》第14A.48条),披露该交易已变成一项关连交易以及不能参与表决的股东名单。该通函亦须载有在关连交易通函中须予以披露的资料。

    • 核对清单 (14A.66)

      • 14A.66

        上市发行人必须填报任何本交易所不时规定适用于关连交易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