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批准

    • 14A.36

      关连交易必须事先在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任何股东如在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该股东须放弃有关决议的表决权。

    • 14A.37

      本交易所可豁免召开股东大会规定,而改为接纳股东以书面批准,惟须符合下列条件(附注1)
       

      (1)假如上市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该项交易,并无任何股东须放弃有关交易的表决权;及
       
      (2)有关交易取得(合共)持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附注2)超过50%的股东或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批准。
       
      附注:
       
      1.本规则提及的股东指库存股份持有人以外的股东。
       
      2.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 14A.38

      若上市发行人向任何股东私下披露内幕消息以求取得书面批准,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保该名股东知道,其不得在有关资料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

    • 14A.39

      若关连交易须经股东批准,上市发行人必须(1)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2)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 独立董事委员会 (14A.40-14A.43)

      • 14A.40

        独立董事委员会经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后,必须就以下各项事宜给予上市发行人股东意见:

        (1) 关连交易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2) 关连交易是否在上市发行人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
         
        (3) 关连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4) 如何就关连交易表决。

      • 14A.41

        独立董事委员会须由在有关交易中并没占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 14A.42

        如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在交易中都占有重大利益,则不用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

      • 14A.43

        如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有关通函须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发出的函件,就《上市规则》第14A.40条事宜给予意见及建议。

    • 独立财务顾问 (14A.44-14A.45)

      • 14A.44

        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本交易所接受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规则》第14A.45(1)至(4)条所述事宜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出建议。独立财务顾问会根据交易的书面协议给予相关意见。

      • 14A.45

        通函须载有独立财务顾问给予意见及建议的函件。独立财务顾问的函件亦须载有其意见所根据的理由、所作的主要假设、其达致该意见过程中所考虑的因素,并说明:

        (1) 交易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2) 关连交易是否在上市发行人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
         
        (3) 关连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4) 股东应否投票赞成关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