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批准 (19.40-19.43)

    • 19.40

      如属主要交易必须获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

    • 19.41

      上市发行人须于下述时间之内向股东发送通函:

      (a) 如有关交易由或将要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44条由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给予书面批准,则发送通函的时间是于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之内;或
       
      (b) 如有关交易将要由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则发送通函的时间是于上市发行人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交易的同时或之前。
       
      该通函须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9.6319.6619.67条(只限收购事项)及19.70条(只限出售事项)规定的资料。

    • 19.42

      如董事在上市发行人发出原先的通函(即是通知股东将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有关交易的通函)后知悉任何有关交易的重要资料,上市发行人须在有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内,向股东送交任何已修订或补充的通函,及╱或以公告方式向股东提供该等重要资料。

      附注: 上市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要发出修订或补充通函,或刊登有关公告时,必须评估其于发出原先通函后才知悉的新资料或须修订或更新内容的重要性以及须修订或更新内容的规模。若涉及重大的修订或内容更新,上市发行人必须小心研究,刊登载有修订详情的公告,是否较刊发修订或补充通函更佳。上市发行人不应以篇幅冗长的公告叙述有关的修订内容,令投资者无所适从或感到混淆。

    • 19.43

      大会主席必须在考虑有关决议之前将会议押后(若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不许可,则以通过决议方式将会议押后)(同见《GEM上市规则》第17.47B条),以确保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9.42 条有关10个营业日限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