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发行人或附属公司收购或变卖股本的情况下分类规则的诠释 (19.25-19.28)
19.25
19.26
如属收购或出售股本,(a)资产比率、(b)盈利比率及(c)收益比率的分子的计算,将分别参照资产总值、该股本应占盈利及该股本应占收益。19.27
19.28
该实体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7条计算出来的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的价值将乘以上市发行人所收购或出售股权之百分比。然而,若下述情况出现,不论所收购或出售的权益多少,则该实体100%的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将被视为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的价值:
(1) 有关收购会导致该实体的资产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或
(2) 有关出售会令该实体的资产不再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
附注: 例如:-
- 如上市发行人(或者全资或非全资附属公司)收购的股本占所投资实体的10%,而上市发行人之前在该实体并无持有任何股权,则有关的分子将为10%;
- 如上市发行人(或者全资或非全资附属公司)进一步收购某一附属公司10%的权益,而该附属公司权益已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则有关的分子将为10%;及
- 如上市发行人(或者全资或非全资附属公司)收购某一实体10% 的权益,而会导致该实体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则有关的分子将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