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交易合并计算 (19.22-19.23B)
19.22
19.23
本交易所决定应否将交易合并计算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交易是否:
(1) 为上市发行人与同一方所进行者,或上市发行人与互相有关连或其他联系的人士所进行者;
(2) 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特定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证券或权益;
(3) 涉及收购或出售一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
(4) 共同导致上市发行人大量参与一项业务,而该业务以往并不属于上市发行人主要业务的一部分。 19.23A
19.23B
就《GEM上市规则》第19.06B条附注2及╱或第19.22条有关将交易合并计算而言,上市发行人如遇到下列情况,必须事先谘询本交易所,方可签订任何建议的交易:
(1) 建议中的交易及上市发行人在之前12个月内签订的任何其他交易,存有《GEM上市规则》第19.23条所述的任何情况(第19.23A条所述情况除外);或
(2) 在上市发行人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36个月内,上市发行人所签订的建议交易及任何其他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向同一名(或同一组)取得上市发行人(不包括附属公司层面)控制权人士(或此等人士的任何联系人)收购资产。
注: 本规则旨在订明在若干指定的情况下,上市发行人须事先取得本交易所的指引,方可签订任何建议的交易。但如上市发行人没有按《GEM上市规则》第19.23B条的规定事先谘询本交易所,本交易所仍可按《GEM上市规则》第19.22条及╱或第19.06B条附注2的规定将交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