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事项

    • 14.85

      上市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填报任何涉及须予公布的交易的清单;有关清单须按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填报。

    • 14.86

      若根据本章的规定上市发行人就有关收购事项须提供会计师报告,而申报会计师只能就收购的业务或公司在会计师报告内提出非无保留意见(例如由于缺乏有关存货或在制品的完备记录),则有关收购事项将须获得股东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本交易所将不会接受股东以书面批准该宗交易,并会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举行股东大会以考虑该宗交易。

    • 14.87

      当上市发行人根据本章规定向股东发送通函,它可仅向股东发送该通函的英文本或中文本,但上市发行人须符合《上市规则》第2.07B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