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与合并
《收购守则》 (14.78-14.79)
14.78
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必须遵守《收购守则》。如有违反《收购守则》,将被视作违反《上市规则》。本交易所可行使根据《上市规则》第二A章所载有关纪律处分的权力,处分违规的上市发行人及╱或其董事。14.79[已删除]
[已于2011年1月1日删除]上市文件 (14.80)
14.80
收购建议文件的内容 (14.81)
14.81
收购建议文件须载有下列资料:
(1) 指出收购要约人是否有意继续维持上市发行人上市地位的声明;
(2) 与本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协议的详情,以确保上市发行人会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所载的基本上市条件;
(3) 以下述形式清楚明显载列的声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表明,若收购建议截止后,公众持股量低于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最低指定百分比(即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或若联交所认为:
─ 就买卖有关股份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
─ 公众持股量不足以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
则联交所会考虑行使酌情权,暂停该等股份的买卖。
[〔收购要约人〕 拟维持〔上市发行人〕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收购要约人〕的董事及拟委任进入〔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新董事将共同及个别向联交所承诺,会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有足够的公众持股量。]」
(4) 本交易所所订,任何其他不抵触《收购守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