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购与合并

    • 《收购守则》 (14.78-14.79)

      • 14.78

        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必须遵守《收购守则》。如有违反《收购守则》,将被视作违反《上市规则》。本交易所可行使根据《上市规则》第二A章所载有关纪律处分的权力,处分违规的上市发行人及╱或其董事。

      • 14.79[已删除]

        [已于2011年1月1日删除]

    • 上市文件 (14.80)

      • 14.80

        如收购所涉及的代价包括正在或将会寻求上市的证券,则收购建议文件将构成一份上市文件。只要收购建议文件符合《收购守则》的规定,则毋需遵守《上市规则》第11.0611.07条的规定。

    • 收购建议文件的内容 (14.81)

      • 14.81

        收购建议文件须载有下列资料:
         

        (1)指出收购要约人是否有意继续维持上市发行人上市地位的声明;
         
        (2)与本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协议的详情,以确保上市发行人会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所载的基本上市条件;
         
        (3)以下述形式清楚明显载列的声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表明,若收购建议截止后,公众持股量低于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最低指定百分比(即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或若联交所认为:
         
         ─ 就买卖有关股份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
         
         ─ 公众持股量不足以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
         
         则联交所会考虑行使酌情权,暂停该等股份的买卖。
         
         [〔收购要约人〕 拟维持〔上市发行人〕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收购要约人〕的董事及拟委任进入〔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新董事将共同及个别向联交所承诺,会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有足够的公众持股量。]」
         
        (4)本交易所所订,任何其他不抵触《收购守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