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分类

    • 19.05

      上市发行人在考虑某项交易时,须尽早考虑该项交易是否属于《GEM上市规则》第19.0619.06B19.06C条所界定的其中一个交易类别。在这方面,上市发行人须决定应否谘询其合规顾问及╱或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如上市发行人、合规顾问或其他顾问对应用本章所载规则存有任何疑问,应尽早征询本交易所。

      附注: 有关上市发行人须谘询及(如需要)寻求合规顾问意见的情况,请参阅《GEM上市规则》第6A.23条

    • 19.06

      交易类别乃按《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所述的百分比率界定,有关交易分类如下:
       
      (1) 股份交易 ─ 上市发行人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现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并且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于5%者;
       
      (2) 须予披露的交易 ─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GEM上市规则》第19.2219.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者;
       
      (3) 主要交易 ─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GEM上市规则》第19.2219.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者(但如属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属出售事项,须低于75%);
       
      (4)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 上市发行人某宗资产出售事项,或某连串资产出售事项(按《GEM上市规则》第19.2219.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出售事项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75%或以上者;上述出售事项包括《GEM上市规则》第19.29条所载的视作出售情况;
       
      (5)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 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按《GEM上市规则》第19.2219.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