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报告准则 (18A.28-18A.30)
18A.28
18A.29
矿业公司披露矿产资源量、储量及╱或勘探结果的资料,必须符合下述其中一个准则:
(1) 经本章修订的:
(a) 《JORC规则》;
(b) 《NI 43-101》;或
(c) 《SAMREC规则》,
(2) 本交易所不时通知市场其接受的其他规则;但前提是,该等规则须令本交易所确信,其在披露及充份评估相关资产方面均具相若水平。
注: 本交易所或会准许根据其他报告准则呈报储量,惟须提供与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对照。应用于特定资产的《报告准则》必须贯彻使用。 18A.30
矿业公司必须确保:
(1) 所披露的任何矿产储量估算须有至少一项预可行性研究作为根据;
(2) 矿产储量与矿产资源量的估算分开披露;
(3) 控制资源量及探明资源量唯有在说明有何根据认为开采这些资源量符合经济原则,以及就其转为矿产储量的可能性作适当扣减后,方可包括在经济分析内。所有的假设必须清楚披露。推定资源量不得进行估值;及
(4) 就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以及控制资源量及探明资源量及储量估值所用的商品价格而言:
(a) 清楚阐释用以厘定该等商品价格的方法、所有重要假设及该等价格可作为未来价格的合理看法的根据;及
(b) 若存在矿产储量的期货价格合约,使用有关的合约价格。
(5) 就在储量估值预测及盈利预测而言,提供有关价格升跌的敏感度分析,所有假设必须清楚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