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的盈利预测 (14.61-14.62)
14.61
「盈利预测」是指任何有关盈亏的预测(不论所用的字眼),同时包括任何可计算未来盈亏预期水平的陈述(不论是明示还是通过参照过往盈亏或任何其他基准或参考标准的方式表示),也包括以下的任何盈亏估计:即对一个已期满会计期间作出的盈亏估计,而有关的会计期间虽已期满,但上市发行人尚未公布有关的业绩。任何发行人收购资产(物业权益(按《上市规则》第5.01(3)条定义)除外)或业务的估值,若建基于折现现金流量或对利润、盈利或现金流量的预测,亦会被视作盈利预测。14.62
如公告载有有关发行人、或者现为或建议成为其附属公司的盈利预测,发行人须于发出该公告或之前,将下列附加资料及文件送呈本交易所:
(1) 该项预测所根据的主要假设(包括商业假设)的详情;
(2) 由发行人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发出函件,确认他们已审阅该项预测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并在函件内作出报告;及
(3) 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发出报告,确认经过他们证实,预测乃经董事作出适当及审慎查询后方行制订。如有关交易并无委任财务顾问,则发行人须提供由董事会发出的函件,确认该项预测乃经其适当及审慎查询后方行制订。
注: 有关发行人公布对盈利预测有所影响的主要或重大变动的责任,见《上市规则》第13.24B(1)及13.24B(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