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告准则

    • 矿业报告准则 (18A.28-18A.30)

      • 18A.28

        除符合《GEM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经本章修订)的规定外,进行勘探及╱或开采矿产资源量及储量的矿业公司亦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8A.2918A.30条的规定。

      • 18A.29

        矿业公司披露矿产资源量、储量及╱或勘探结果的资料,必须符合下述其中一个准则:

        (1) 经本章修订的:

        (a) 《JORC规则》;
         
        (b) 《NI 43-101》;或
         
        (c) 《SAMREC规则》,
         
        (经本章修订);或
         
        (2) 本交易所不时通知市场其接受的其他规则;但前提是,该等规则须令本交易所确信,其在披露及充份评估相关资产方面均具相若水平。
         
        注: 本交易所或会准许根据其他报告准则呈报储量,惟须提供与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对照。应用于特定资产的《报告准则》必须贯彻使用。

      • 18A.30

        矿业公司必须确保:

        (1) 所披露的任何矿产储量估算须有至少一项预可行性研究作为根据;
         
        (2) 矿产储量与矿产资源量的估算分开披露;
         
        (3) 控制资源量及探明资源量唯有在说明有何根据认为开采这些资源量符合经济原则,以及就其转为矿产储量的可能性作适当扣减后,方可包括在经济分析内。所有的假设必须清楚披露。推定资源量不得进行估值;及
         
        (4) 就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以及控制资源量及探明资源量及储量估值所用的商品价格而言:

        (a) 清楚阐释用以厘定该等商品价格的方法、所有重要假设及该等价格可作为未来价格的合理看法的根据;及
         
        (b) 若存在矿产储量的期货价格合约,使用有关的合约价格。
         
        (5) 就在储量估值预测及盈利预测而言,提供有关价格升跌的敏感度分析,所有假设必须清楚披露。

    • 石油报告准则 (18A.31-18A.33)

      • 18A.31

        除符合《GEM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经本章修订)外,进行石油资源量及储量勘探及╱或开采的矿业公司亦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8.A3218A.33条的规定。

      • 18A.32

        矿业公司披露石油资源量及储量的资料,必须符合下述其中一个准则:

        (1) 《PRMS》(经本章修订);或
         
        (2) 本交易所接纳的其他规则;但前提是,该等规则须令本交易所确信,其在披露及充分评估相关资产方面均具相若水平。
         
        注: 应用于特定资产的《报告准则》必须贯彻使用。

      • 18A.33

        矿业公司须确保:

        (1) 若披露储量估算,须同时披露所选用估算方法(即《PRMS》所界定的「确定」(deterministic)或「概率」(probabilistic)方法)及背后原因。若选用「概率」方法,必须注明所用的相关可信度;
         
        (2) 若披露证实储量及证实加概略储量的净现值,应按税后基准以不同折现率(当中进行评估时适用于有关实体的资本的加权平均成本或可接受最低回报率须反映在内)或固定折现率10%呈列。
         
        (3) 将证实储量及证实加概略储量作独立分析,并清楚注明主要的假设(包括价格、成本、汇率及有效日期)及方法基础;
         
        (4) 若披露储量净现值,以预测价或常数价格作为基础情况呈示。预测情况的有关基准须予披露。常数价格指在报告期完结前12个月内每月首日收市价的非加权平均数,惟按合约安排订定的价格除外。预测价格被视为合理的所据基础亦须披露,矿业公司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8A.30(5)条

        注: 根据《PRMS》,在预测的情况下,投资决定所依据的经济评估是按照有关实体对整个项目期内的未来状况(包括成本及价格)的合理预测为基础。
         
        (5) 若披露后备资源量或推测资源量的估算储藏量,须清楚注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注: 根据《PRMS》,每提及后备资源量的储藏量,风险是表达为储藏量可作商业开发并逐渐发展为储量级的机会。每提及推测资源量的储藏量,风险则表达为潜在储藏量可能提供发现大量石油的机会。
         
        (6) 可能储量、后备资源量或推测资源量是没有附以经济价值;及
         
        (7) 若披露未来净收入的估算(不论有否以折现率计算),必须在显眼位置披露:所披露的估算值并不代表公平市值。

    • 矿产或石油资产的估值报告 (18A.34)

      • 18A.34

        矿业公司必须确保:

        (1) 其矿产或石油资产的任何估值均是根据《VALMIN规则》、《SAMVAL规则》或《CIMVAL》又或是本交易所不时批准的其他规则编制;
         
        (2) 合资格估算师必须清楚注明估值基础、相关假设以及为何视某种估值方法最为合适,当中顾及估值的性质及矿产或石油资产的发展状况;
         
        (3) 若使用超过一种估值方法而得出不同估值结果,合资格估算师必须说明如何比较各个估值数字,以及最后获选用者被选上的原因;及
         
        (4) 编制任何估值的合资格估算师均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8A.2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