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18.49)

    • 18.49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董事会或其代表批准其业绩后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在本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经与核数师协定同意的会计年度业绩初步公告。发行人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日期起计不超过三个月内刊登有关业绩。
      附注: 1 会计年度指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即使该段期间并非一个历年。
       
      2 如刊发年度业绩的3个月期限是在新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后,该上市发行人须编制及刊发有关业绩(不论所涉及的报告期间于该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前或之后结束)。若新上市发行人已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下列资料,则《GEM上市规则》第18.49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紧接其上市前已结束的报告期间:
       
      (a) 该报告期间提供《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所规定有关年度业绩公告的财务资料;及
       
      (b) 已表明不刊发有关年度业绩公告并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文件或注册所在地点的法律及法规又或其他监管规定。

      该新上市发行人须于《GEM上市规则》第18.49条规定的限期内刊发公告,说明其已于上市文件中列载有关财务资料。